一般买房子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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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赔没有约定金数额或者损失赔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开发商逾期交房按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
(1)万分之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了从 年 月 日起,广州市开始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对购房者逾期交房款、开发商迟交楼和迟交房产证,都是按每日按照房价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的。我想,由于开发商中有广东股东,此合同应该是参照此规定而来的。既然广州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都有这样的硬性规定,那说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不算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可见,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中关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为万分之五的规定是最后的有效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应该向购买者每日付万分之几的违约金?
关于交房违约金比例,国没有一个统标准。一般情,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卖房是对方违约不买房了,我也没有钱给他怎么办?
可以用拥有的对方约金债权冲抵己购房尾款债务
但是要诉讼方式解决
大概您本的问题的原因在于担心对方没有履行违约金债务的能力,然后希望通过用剩余的购房款债务抵消对方的违约金给付债务,从而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情况是可以抵消的,具体要看债权的取得情况。
这种情况下抵消的难点在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确定问题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既然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应与《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
你与对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对方没有完整履行主合同义务,致使你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只要违约金符合法定要求,且不交房违约金的发生不存在法定的不得抵消情形,那么作为一种权利,你是可以主张在违约金范围内抵消自己对房屋出卖者购房尾款的。
如果最终确定的违约金低于你方应付购房尾款,则还应该补足不足部分的尾款,如果违约金高于购房尾款,则抵消之后剩余的部分仍有权继续请求对方补足。
买的房子逾期交房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日万分之五,我现在是该和解呢还是起诉呢?
合同法第114条第2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的,当事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条文明定,违约金调整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只在债务人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时,法院才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过低予以审查并予以调整;债务人不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应视为债务人放弃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予以审查并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19〕5号)第27条解释说,“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项解释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对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须以债务人请求为前提条件,债务人未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第二,债务人请求调整违约金,须采取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换言之,调整违约金属于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此项权利之行使,必须在诉讼中采取反诉(处分原则)或者抗辩(辩论原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