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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房屋应该注意哪些/广州装修房屋哪家好

  • 发布时间: 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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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废止了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9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由上可见,110号令并没有废止,只是修改了第39条中的一个名称。
    验收房屋应该注意哪些

    关于新房装修验收,不同工程步骤都需要验收,验收过程针对不同户型都有许多不同之处,施工进度也大有不同。那么业主可以协调装修公司,根据新房装修验收的几大步骤,灵感掌握其中的进度。今天,名雕高端家装小编告诉大家新房装修验收必不可少的几大步骤究竟是什么。 更多装修效果图尽在装修乐http://m.zxl.com/

    一、入场前的验收

    拆改的项目是否都符合合同规定,是否存有安全隐患,装修公司墙面处理的是否干净,进场材料的数量、等级、规格是否与事先约定的相符合。

    二、水电验收

    第二阶段的验收是水电路的单独验收,业主应在专业监理和水工、电工的操作下检查所有的改造线路是否都通畅,布局是否合理,操作是否规范,并重新确认线路改造的实际尺寸。只有线路改好之后,才能让装修公司去封墙、刮腻子。



    三、防水和泥水活的验收

    二十四小时闭水实验,检查砌墙和墙地砖的铺贴和房间的找平情况。

    四、木工活尺寸的验收

    木工基础做完之后,此时房间内的吊顶和石膏线也都应施工完毕,厨房和卫生间的墙面砖也已贴好,同时需要粉刷的墙面应刮完两遍腻子。这个阶段的验收工作非常重要,消费者应该仔细核对图纸,确认各部位的尺寸,如发现有不符的地方,要及时提示装修公司施工队修改。



    五、木工活质量验收

    所有细木制品的饰面板贴好,木线粘钉完毕之后,消费者就可以进行第四阶段的验收。这个时间基本处于工期过半的时候,这个阶段的检查要偏重于木制品的色差和纹理以及大面积的平整度和缝隙是否均匀,如有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和装修公司施工团队沟通。

    木制品完工后,油工就可以开始进行底漆处理工作,同时所有地砖也应该在这个阶段内贴完,这是分阶段验收中的第五个阶段。



    六、完工之后的验收

    最后一个阶段中的验收内容是最全面且彻底的。消费者要检查踏脚板、洁具和五金的安装情况,木制品的面漆是否到位,墙面、顶面的涂料是否均匀,电工安装好的面板及灯具位置是否合适,线路连接是否正确。另外,消费者应要求装修公司施工队将房间彻底清扫干。

    以上是关于新房装修验收必不可少的几大步骤,业主在装修公司施工之前,一定要仔细了解,不要忽略了一些新房验收步骤,最终导致房屋使用过程出现安全隐患,得不偿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9-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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