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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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15条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多装修效果图尽在装修乐http://m.zxl.com/
商品房是可以延期收,但是需要和开发商协商,否则收房生的风险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的时间为准。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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